【长江网讯】
为推动全市创业工作深入开展,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创业理想,营造关心创业、帮扶他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选聘一批向创业者提供志愿帮扶、义务咨询服务的创业导师,组成创业天使导师团。
第一章 选聘范围
第一条 创业导师主要在以下人员中招募选聘:
1、具有成功创业经历的企业家;
2、具有丰富企业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具有创业辅导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5、党政机关中熟悉创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
6、其他具有创业辅导工作特长的人员。
第二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产业政策导向;
2、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辅导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备承担与创业辅导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4、具有成功创办企业或者企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
5、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身体素质,能适应创业辅导工作。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为初创企业提供策划咨询,为中小企业创业培训授课,指导创业者和初创企业依法创业。
第四条 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人事、营销、生产、研发、财务、心理辅导等咨询服务。
第五条 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或受聘任部门委托,每年完成2次以上创业辅导义务活动。
第六条 积极向各级全民创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市创业办组织的各类创业辅导活动。
第七条 协助各级全民创业主管部门宣传国家、我省、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收集和反映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需求,反映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章 招聘和退出
第九条 创业导师由市创业办向社会公开招募选聘。
1、具备基本条件者,一般应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填写《武汉市创业导师申请表》并报市创业办。
2、市创业办组织评审后,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创业导师首聘任期2年,符合要求者可以申请续聘续任。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遵循自愿的原则。要求退出导师团的,应由本人书面报告市创业办。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劝退或解聘。
1、连续2年没有创业辅导业绩;
2、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辅导工作安排;
3、有严重损害全民创业导师形象的行为;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实施规则
第十二条 受聘的创业导师应精心准备和实施辅导工作,为辅导对象提供优质辅导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天使导师团将按受聘的创业导师擅长的专业领域和服务意向等来分类安排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四条 创业天使导师团相关活动以公益性为主,不得违规向辅导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创业天使导师团队伍形象。
第十六条 在评选、表彰等相关活动时,对于创业辅导业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职业教育指导中心在市创业办指导下,负责创业天使导师团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